陳德賢說,李慶安身為人民公僕,卻公然違法,對國家不忠,擁有美國國籍,這麼嚴重的不忠行為,在綠 卡總統馬英九執政下,果然就被判了無罪。李慶安自己曾以台北市議員身份,質詢當年的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擁有美國籍,並要求其放棄美國籍。當時李慶安主張將 有雙重國籍的官員送監察院,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,公職身份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」。很清楚的,她知道一件事,就是有雙重國籍者,不能擔任公務人員!




『李 慶安雙重國籍案和馬英九的綠卡很類似,因為理由都是自動失效。但後來美國出具文件否認了自動失效之說,她的美國籍仍然存在。也有人認為李慶安被高院判無 罪,目的是預先在幫馬英九做解套的動作。』這樣就可以解釋,為什麼千夫所指的李慶安會被判無罪,恐龍法官也都沒事了..







『高院二審宣判,結果大逆轉,李慶安獲判無罪定讞;法官認為,李慶安參選時已經繳交身分證明文件,當時通過了主管機關的認可,合法參選,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。』這是什麼硬ㄠ的理由啊?『只要主管機關認可就沒有罪』??,所以拿到建築執照偷工減料就沒罪,拿到工廠執照加塑化劑就沒罪,有駕照開車撞死人也沒罪,考上國家考試擔任公務員貪污就沒罪。主管機關認可,和有沒有罪有什麼關係啊??公務人員不能有雙重國籍的法條是清清楚楚的,她騙了主管機關,怎麼會無罪??








法官對第二百十四條(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)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
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以公務機關沒有主動查證,所以無罪. 這是法官曲解法令的鐵証. 因為本條條文中,只有1.明知為不實之事項2.使公務員登載3.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4.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四個要件.並沒有要公務機關沒有主動查證這個條件.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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