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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.03.06 / 15:36

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協助建商推動都更案收賄,包括按月收取建商11萬元以及收受香奈兒、蕭邦2支名表、金條,被依貪汙罪起訴,許偵查中遭羈押禁見,後來獲裁定300萬元交保,台北地院審結,今天宣判,許志堅被依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,另依商會法判刑5月,扣案名表、金條均沒收。可上訴。

 

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等罪嫌起訴許志堅、共犯「白手套」周麗惠、許士耘、許志遠、周佳萱、鄒雪娥、蔡哲義共7人,其餘人也分別宣判。

檢方指控,許志堅2010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9日擔任副市長期間,兼任新北市政府都更審議委員會主委職務,他在2件都更案中收受建商400萬元賄款、金條及名錶,再趁擔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委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委的機會,替2家建商護航。

許志堅被控對寶興開發所提「新店市廣明段土地」事業計畫案,以及樂揚建設所提「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146號土地」都市更新事業案在審議過程協助業者加速通過審議,辦案人員認定許收受賄賂與他的職權有對價關係。

許志堅審理中辯稱,建商周麗惠每月給胞兄許志遠、兒子許士耘各4萬元及給他3萬元,是周要投資他家族士林官邸附近52年屋齡的透天厝;另關於被控以女兒許儀彬結婚名義收金條、名表許則辯稱,金條是請周代買的,錢還沒付,許志堅強調許、周二家是世交,多有互動,否認收受不正利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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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,前年遭控向建商收賄遭起訴;台北地方法院今天(6日)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、褫奪公權5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身為新北市長朱立倫之愛將、前副市長許志堅,前年間遭爆涉嫌利用經手都更案的職務之便,向建設公司收取名錶、金條等賄賂,共貪758萬餘元。

原本矢口否認的許志堅,後來坦承涉案,遭檢方羈押8個月後,以300萬元交保;台北地院今天宣判,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,判其有期徒刑10年、褫奪公權5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另外,許志堅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,則獲判5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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